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应如何理解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2)应如何认定“公共财物”的范围? (3)如何理解“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含义?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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