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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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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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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一份保险合同通常涉及多方关系,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是指()。A.保险合同购买人B.保险

一份保险合同通常涉及多方关系,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是指()。

A.保险合同购买人

B.保险合同保护人

C.保险公司

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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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根椐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可以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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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某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该人员包括()。

投保人的父亲

投保人赡养的伯父

投保人抚养的外甥女

投保人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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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有()。

A.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B.受益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C.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D.投保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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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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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A.产生效力

B.不产生效力

C.不产生完全效力

D.先生效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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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不须经过老师的同意,学生就可以为其老师投保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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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取得的方式是约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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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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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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