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不适用法院地法是()首先明确提出。
A.巴托鲁斯
B.比尔
C.萨维尼
D.韦希特尔
A.巴托鲁斯
B.比尔
C.萨维尼
D.韦希特尔
第1题
A.该规定所涉及的诸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要素之一
B.该规定宽泛,难以起到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
C.该规定中的“等”字说明民事权益并不局限于所列举的诸项权利
D.对“生命权”、“隐私权”等概念的解释应首先采用文法解释
第3题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M地法院
D.N地法院
第4题
甲住所地法院
乙住所地法院
M地法院
N地法院
第5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6题
定义:
①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国内法还是国外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需要结合民商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②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③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只选其中之一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典型例证: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离婚须依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符合条件,方可为之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第10题
B、《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修正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的歧义
C、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
D、《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眼中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