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5日,张某未经列车员的允许,未买票,即从河北省的一个无人售票的小站登上了北京铁路分局的由北京西站开往石家庄的列车。列车经过安县时,个体商贩王某上车,冒充列车服务人员,在列车上开始出售啤酒。该啤酒系贾县啤酒厂生产的假冒“大力”牌啤酒。旅客李某看到王某穿着铁路制服,认为王某为列车工作人员,于是购买了2瓶。在经过定县时,李某开启酒瓶时,酒瓶发生爆炸,将张某、王某、李某等三人炸伤。在爆炸混乱中张某的钱包丢失。于是产生纠纷。 根据案例回答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权要求双倍索赔。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北京铁路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