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甲公司中标后将专业工程分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乙公司,乙施工过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关于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建设单位与甲有合同关系,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C.乙为实际施工人,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乙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A、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建设单位与甲有合同关系,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C.乙为实际施工人,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乙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A、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题
A.中标项目不得分包,甲公司作为中标人应全部承担责任
B.经招标人同意,甲公司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乙公司和丙公司
C.分包人乙公司只与甲公司有合同关系,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直接对招标人承担责任
D.招标人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3题
A.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乙公司时起,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B.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投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C.中标通知书寄出后,甲公司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修改部分中标项目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D.乙公司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并由中标人对招标人负责
第4题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该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但在招标之前,该建设单位就已经与甲公司进行了工程招标沟通,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达成了一致的意向。招标公告发布后,来参加投标的公司有甲、乙、丙三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投标程序,三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了标书。在公开开标的过程中,甲和乙承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施工方案、施工力量及投标报价上相差不大,乙公司在总体技术和实力上是较甲公司好一些。但定标的结果是甲公司。乙公司很不满意,但最终接受了这个竞标结果。20多天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乙公司通过甲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得知该建设单位在招标之前和甲公司已经进行了多次接触,中标条件和标底是双方议定的,参加投标的其他人都蒙在鼓里。对此情节,乙公司认为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遂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宣布该招标结果无效。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乙公司所陈述事实属实,遂宣布本次招标结果无效。
甲公司认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确认招标结果有效。
第5题
A.工程范围
B.建设工期
C.违约责任
D.工程质量
E.工程价款
第6题
A.甲公司经理猜对了,甲公司中标了
B.乙公司经理猜对了,丙公司中标了
C.乙公司和丁公司的经理都说错了
D.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经理都说错了
第7题
以下哪项判断最可能为真?()
A.甲公司经理猜对了,甲公司中标了
B.乙公司经理猜对了,丙公司中标了
C.乙公司和丁公司的经理都说错了
D.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经理都说错了
第8题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的是()。
A.某地工商人员甲的妻子是A商品在该地的代理商,甲在工商执法的时候,对于某商场某一违法行为刻意隐瞒上报。第二天该商场将其他同类商品全部下架,只摆放A商品
B.某药店一年之间收取某药品经销商回扣10万
C.一建筑公司在县政府大楼工程招标中中标,建筑公司送给招标负责人30万元表示感谢
D.装修公司员工丙经常带业主前往丁建材公司采购建材,建材公司则给予其8折优惠
第9题
某建筑公司与业主招投标合同案例
[一审情况]
1. 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7年3月10日我公司中标被告广安县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并按约定履行了中标单位的义务。为准备该综合楼工程的修建,我公司已订立两份购销合同,并分别缴纳了定金、保证金。现被告以自建该综合楼工程为由,违反招标合同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赔偿,并双倍返还保证金2000元和资料费300元。
(2)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只形成初评中标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权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2. 一审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广安县农二[商公司因修建双降解塑料厂综合楼,根据有关规定,广安县农工商公司将工程投标者须知、工程地址及现场条件、工程承包范围、方式、工期要求、工程技术要求、其他说明事项等编写了《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交纳资料费300元和招标保证金1000元参加了该工程投标。1997年3月10日,该工程招标小组在招标大会上宣布: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中标广安县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次日观塘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钢材合同,并交纳定金5万元;与侯晓俊签订了一份订购木材合同,并交保证金2万元。同日,观塘建筑公司按招标公告要求,向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时,农工商公司以工程自建为由拒收。同月16日,观塘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搭建工棚,支出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农工商公司编写的《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
(2)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的订购钢材合同。
(3)观塘建筑公司与侯晓俊签订的订购木材合同。
(4)广建招[1997]字第08号关于“综合楼由观塘建筑公司承包,不存在自建的问题”的批复等证据。
3. 一审判案理由
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观塘建筑公司依照招投标程序取得承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中标资格,应属有效。观塘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必需的钢材、木材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缴纳定金和保证金,其行为是基于中标资格的产生,与中标存在直接联系,观塘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未取消,承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按规定应当发生。观塘建筑公司因农工商公司不履行招标单位义务致订购钢材、木材合同不能履行,其定金、保证金等经济损失应由农工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观塘建筑公司负次要责任。
4. 一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广安县农工商公司返还四川省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2)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进场施工的材料、搭建工棚、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900元及为中标工程订购钢材、木材等经济损失70000元,共计7090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13570元,由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57330元。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1708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3400元,由四川省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13600元。
[二审诉辩主张]
1. 一审判决后,四川省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农工商公司在修建双解塑料厂时,搭建综合楼工程,并对该两项工程同时进行了招标,后经农业银行检查认为其违反了贷款用途,农工商公司迫于自己不可抗拒的事由作出了停建综合楼工程的决定,一审将此认定为农工商公司自建综合楼不妥;中标通知书是确定中标单位的法定文件,观塘建筑公司在未接到中标通知书,更未与招标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就与他人签订工程备料合同,属盲目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与农工商公司无关;1997年3月11日下午,农工商公司立即电话通知观塘建筑公司综合楼停建,次日上午,观塘建筑公司派员到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农工商公司拒收保证金,并再次告之了综合楼停建的情况,此后,观塘建筑公司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交纳定金和保证金,故意制造重大损失,应自行承担;经向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了解,该公司未与建筑公司签订过购销钢材合同,更未收取定金,故购销钢材的定金损失属观塘建筑公司虚构,且该合同约定的钢材总量是综合楼工程用钢量的2.03倍;1997年3月16日,观塘建筑公司已明知综合楼停建,其强行进场搭建工棚造成的损失,与农工商公司无关;本案实际标的额仅7万余元,一审法院收取15000元案件受理费不妥。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2. 观塘建筑公司辩称:农工商公司在招标大会上宣布观塘建筑公司中标综合楼工程,双方的合同关系基本成立,观塘建筑公司基于取得了中标资格,为工程与他人签订了备料合同,并交付了定金和保证金,因农工商公司以自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备料合同无法履行,所交付的定金不能收回,造成损失,农工商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的经理并不知道,故农工商公司的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经理的证词否定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建材分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的事实缺乏依据,原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3日,农工商公司编写了农工商公司双降解塑料厂厂房、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3月8日,观塘建筑公司在农工商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并交纳300元资料费和1000元招标保证金,参加了该工程投标。3月10日,召开决标大会,经由农工商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广安县乡镇企业局、广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广安县纪委、监察局组成的招标小组评定:观塘建筑公司以综合得分第一名取得综合楼中标资格。3月12日,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约定:观塘建材分公司于1997年3月25日—5月10日供应建筑公司钢材85.5吨,建筑公司预付定金5万元。与侯晓俊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侯晓俊为观塘建筑公司承建农工商公司的综合楼工程,供应木材,观塘建筑公司向侯晓俊交纳合同定金5万元和保证金2万元,建材分公司和侯晓俊向观塘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条。同时,观塘建筑公司按照招标说明书要求向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5万元,农工商公司以自建综合楼为由拒收该保证金。3月13日,广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向观塘建筑公司签发了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中标通知书。3月16日,观塘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搭建工棚,遭到农工商公司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解决,得以平息。观塘建筑公司为此支付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900元。农工商公司以综合楼停建为由,拒绝与观塘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酿成纠纷,观塘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农工商公司双倍返还招标合同保证金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二审查明的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判案理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观塘建筑公司由此取得的中标资格应受法律保护,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观塘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向观塘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为修建本案所涉工程需要,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侯晓俊签约订货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现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观塘建筑公司为履行该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和保证金是否已为当然损失尚未明确,观塘建筑公司即在本案中径行提起请求农工商公司赔偿该定金和保证金损失的诉讼,其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建筑公司应在损失依法确定后,另案起诉。观塘建筑公司在已知农工商公司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场搭建工棚,对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农工商公司没有过错,应由观塘建筑公司自行承担,农工商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广中法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2)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3)驳回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901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2703元,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6307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801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2403元,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5607元。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第10题
A.专职
B.专职
C.专职或兼职
第11题
关于特殊犯罪主体,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律师王某在担任犯罪嫌疑人彭某的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彭某不在现场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确实犯罪的彭某被无罪释放。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B.苏某(女)是某医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受朋友之托,为楚某(女)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刘某原为农民企业家,自己经营着一个私营企业。2003年,某国有甲公司和某外国乙公 司合资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丙公司。双方约定甲公司出资占5%,乙公司占95%。为了获得更好的经营效益,甲公司聘请刘某为本公司工作人员,然后将其派往丙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半年后,丙公司一个建设项目要对外招标。刘某在收了王某l0万元后,偷偷将标底透露给王某.使王某所在的公司中标。刘某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
D.彭某将钢锯条夹在探视物品中带给王某,使王某脱逃成功。彭某不能构成脱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