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邹明,40岁,月工资8000元,参加了社会保险;妻子37岁,无工作收入;儿子13岁;一家三口目前月平
根据案例三,回答下列题目:
邹明的父亲为孙子投保了一份教育储蓄两全保险,受益人为邹明,则()。
A.保险合同成立,该合同的受益人不是邹明的父亲
B.保险合同成立,邹明的儿子还未成年
C.保险合同不成立,该合同需要经过邹明儿子的同意
D.保险合同不成立,邹明的父亲与邹明的儿子不具有保险利益
D
解析:《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人身保险需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成立。邹明的父亲与邹明的儿子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其保险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