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0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2008年6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2009年3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
B. 2008年6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C. 2008年9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2009年6月30日支付20万美元
D. 2009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A.2008年6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2009年3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
B. 2008年6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C. 2008年9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2009年6月30日支付20万美元
D. 2009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第1题
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以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自己已作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
第2题
A.2007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180万美元,2007年l2月30日支付20万美元
B. 2007年8月30日向乙企业一次支付200万美元
C. 2007年11月30 日向乙企业支付120万美元, 2008年5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D. 2007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80万美元,2008年5月30日支付120万美元
第3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承继是否符合规定?
第4题
下列选项中,依据属人原则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A.中国公民甲在行使于公海的中国船舶上失手致另一名中国公民落水身亡
B.外国公民乙在行使于公海的中国船舶上向中国船员兜售毒品的
C.外国公民丙在其本国境内实施爆炸致两名中国公民身亡
D.中国公民丁被某国有公司派往国外工作,因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5题
A.麓山公司以一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换取甲公司的一项生产性生物资产
B.麓山公司以一套大型设备换入乙公司60%的股权,取得这部分股权投资后,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C.麓山公司以一项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换入丙公司一项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在建工程,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补价1000万元
D.麓山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与丁公司生产的一批办公家具进行交换
第6题
2007年6月,因企业管理、税收安排的原因,甲企业决定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于2007年2月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甲公司决定将其在中国设立的所有合资企业(包括丙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设在香港,因其更了解中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有利于其对甲公司设在内地的子公司进行管理)。丙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召开董事会,同意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丙公司全部50%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丁公司,并同意公司关于上述股权变更的对公司章程及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
至2006年12月31日,丙企业资产总额为1062104610.41元、负债合计411438466.55元、股东权益合计650666143.76元(其中股本493297280.00元、资本公积11368840.62元、未分配利润146000023.14元)。因此,甲公司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25333071.88元(=650666143.76÷2)。
第7题
A.湘水公司以一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换取甲公司的一项生产性生物资产
B.湘水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与丁公司生产的一批办公家具进行交换
C.湘水公司以一项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换入丙公司一项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在建工程,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补价1000万元
D.湘水公司以一套大型设备换入乙公司60%的股权,取得这部分股权投资后,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第8题
A.创业公司以一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换取甲公司的一项生产性生物资产
B.创业公司以一套大型设备换入乙公司60%的股权,取得这部分股权投资后,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C.创业公司以一项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换入丙公司一项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在建工程,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补价1000万元
D.创业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与丁公司生产的一批办公家具进行交换
第9题
第10题
A.1.5亿元
B.2亿元
C.0
D.3亿元
第11题
案例一:被告人甲(非中国籍),系某外国航运公司工作人员。该外国航运公司租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远洋货轮及部分船员,甲随货轮工作。当货轮行至公海区时,甲与该远洋运输公司的乙产生矛盾,由于双方语言障碍,致使沟通中误解加深,甲为泄愤,顺手拿起甲板上的斧子砍向乙,致使乙身受重伤。
案例二:2003年10月,被告人和某伙同緬甸人腊某(在逃),在緬甸购得鸦片8500克。和某和腊某将鸦片背入我国云南境内广蚌寨农民徐某(另案处理)家中,由徐某带路,3人将鸦片运往缅甸洋人街贩卖。同年12月,和某将10000克鸦片从缅甸运人我国境内广蚌寨,藏放在徐某家中,2人准备将鸦片运往緬甸洋人街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和某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方面辩称:和某系外国人,且其行为对我们国家和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只是将在国外购买的鸦片途经我国运到外国去贩卖,没有对我国公民的身体和健康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不应以犯罪论处。
问:(1)案例一中,我国刑法对其是否具有效力?为什么?
(2)案例二中,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案例二中的被告人己经在緬甸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我国是否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