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早年丧妻,有三子:张甲、张乙、张丙。在张某的精心抚育下,三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张某一直随次子张乙生活,但
张某的祖传房屋应由张丙继承。理由如下:
(1) 本案因张某立遗嘱,故应用遗嘱继承。
(2) 由张丙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3) 由长子张甲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虽为有效的书面遗嘱,但因其前已有公证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4) 由次子张乙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于遗嘱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故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