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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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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男) 与李某(女) 均系聋哑人。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并生有一子。1999年李某以夫妻性格不和为由,向当地法院

王某(男) 与李某(女) 均系聋哑人。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并生有一子。1999年李某以夫妻性格不和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竖决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受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聋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被告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经调解代理人之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

问:本案的代理是否正确?如此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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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原告:解某,女,29岁,某村农民。被告:武某,男,30岁,某村农民。上列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

原告:解某,女,29岁,某村农民。

被告:武某,男,30岁,某村农民。

上列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2月结婚,无子女。

婚前,解某曾经与中学同学李某恋爱,因李某在城镇工作,而解某家住农村,李家父母坚决反对二人交往,李某被迫中断了与解某的关系,但双方感情不错,偶有书信往来,都感到十分苦闷。后解某年龄日增,不得已嫁给了丧偶不久的武某。武某只有小学文化,因种植烟草,收入颇丰,家境不错。解某读过高中,人也长得漂亮,村里风言风语说她嫁给再婚的武某是一颗鲜花插在了牛粪上。武某听到心里不是滋味,对解某百般迁就,尽量满足她的要求,尽管双方感情平平,在2年多的时间里一直相安无事。

2001年夏,一直未婚的李某参加城里组织的科学技术支农小分队,有一日来到解某所在的村庄,与解某邂逅。双方见面,感慨万千。看到解某生活并不幸福,李某非常内疚,怪自己当初过于懦弱。解某说自己已经如此,惟有认命,劝李某赶快找对象结婚。李某走后,解某闷闷不乐,武某不知缘故。8月的一天,武某到村委会办事,文书交给他一封城里给解某寄来的信件。回家的路上,他拆开一看,方知是李某所写,其中有许多思念与悔恨的语言。没等全部看完,他已经怒火中烧,回到家中便质问解某。解某指责他不该私自拆看自己的信件,武某说如果没有见不得人的事就不怕别人拆看,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越吵越凶,武某抄起木棒将解某痛打一顿.造成解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右手小手指骨折。解某跑回娘家,被送到医院治疗,医生出具了检查证明。解某每日啼哭,治疗、休养了一个多月才基本恢复,但右手小手指已经无法伸直。2001年10月,解某不顾家人的反对,以武某施加家庭暴力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武某辩称,结婚以后自己对解某照顾备至,从未有暴力行为,8月份双方吵架是因为解某有不忠行为,自己一气之下不慎伤及对方,仅是偶然事件,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题】

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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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2008年8月12日晚11时许,原告王某因邻居李某家喧闹,影响其母亲手术后休息,便拉了李家的
电保险闸。为此,李某与原告王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王某、李某均为轻微伤。2008年9月5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王某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第01031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王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王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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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03年11月12日晚11时许,原告方某因邻居李某家喧闹,影响其母亲手术后休息,便拉了李家的
电保险闸。为此,李某与原告方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方某、李某均为轻微伤。2003年12月5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方某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第01031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方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方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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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
经常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且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无效果。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

法院能否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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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原告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
。原告白某起诉称: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了一小截。白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医院门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左手等作为证据。被告在答辩中承认纠纷发生的事实,但不承认切断原告手指一事。法院因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证明其手指尾被告切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应该如何评价法院对此案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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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某日李某与张某喝酒聚餐后打车回家,途中与滴滴快车司机姚某发生口角,到达目的地后,争执升级到肢体冲突,李某与张某共同将司机姚某打伤,经鉴定姚某手部软组织损伤。姚某以李某和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A.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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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原告:陶岚,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上海惠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黄金海岸金
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 2011年7月30日22时29分左右,原告与其他四人至被告处进行消费。同年7月31日0时32分结帐,但被告未收回原告的手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休息,同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又回到原来客间洗澡后,原告在干蒸房里干蒸时,听到外面有声音便走出。同时,被告一男性保安人员进人该房,并与从干蒸房内出来的原告相遇,该男性保安人员拿了原告的手牌对原告说“对不起”后即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经警署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06条第2款、第134条第1款第7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陶岚人民币1000元。 问:你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在本案中的王某和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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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己经丢失)。

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

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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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姜某与所任职的单位发生人事纠纷诉至法院,但无法获得保管在某单位的人事档案这一重要证据,遂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法院调取了该证据并用于庭审质证,下列关于该证据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B.应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C.应由原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D.应由原告与保管单位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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