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公安局于2011年6月9日上午9点在乙市将犯罪嫌疑人杜某拘留,下午3点将杜某带回分局,有关机关的
第2题
A.公安机关拘留杜某后,在24小时内通知了其家属但没有通知其单位
B.公安机关拘留杜某后,一直到第二天上午12点才对杜某进行了讯问
C.经讯问,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依法逮捕的条件,于是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是错误的,在继续拘留杜某的同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了复核
第3题
A.公安机关拘留杜某后,在24小时内通知了其家属但没有通知其单位
B.公安机关拘留杜某后,一直到第二天上午12点才对杜某进行了讯问
C.经讯问,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依法逮捕的条件,于是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是错误的,在继续拘留杜某的同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了复核
第4题
[问题]
第5题
请根据下述材料,拟写一份民事答辩状。
××市公安局针对张×不服××市公安局××××年9月11日×行复字〔××××〕第27号治安管理处罚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案递交一份答辩状。
××市公安局对这案子经复议认为,案发当日上午,张×与姚××发生口角是由谁引起的不清楚;当日下午张×令赵××停止建房再次发生口角时,张×首先对姚××进行公开侮辱的事实清楚;姚与其夫赵××共同将张×右手无名指轻微挫伤的事实不清,仅以法医鉴定是不够的,故不能因此认定系赵××所为。
根据上述情况,××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故撤销××区公安局×行字〔××××〕第97号裁决。我局对此案的复议裁决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请人民法院审查,维持原裁定。
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道:
(1)案件过程:××××年4月8日上午,××区××镇西村党支部书记张×与村长李××、治保主任张××、会计王××一起,去村民赵××家丈量宅基,让其退交其占用邻居吴××家后院面积约24平方米的一块土地(注:当时属赵××家部分宅基)。赵××不愿让出,其妻姚××称张×书记事先曾承诺此事。张×否认,双方发生争执,致使丈量工作未能如期进行。下午5时许,张×等人来到赵××之兄赵×的建房工地,令其停止建房。明确指出,俟其弟让出宅基后再议,赵×未予理睬,并言称:“那事与我无关。”
赵××之妻姚××也持同样说法,并再次声明张×曾经许诺过赵×建房完工后再行退交。此时,张×极为恼怒,对姚进行公开侮辱。姚边骂边扑向张×,企图抓其脸部,被张×用手护住。在旁边的赵××上前相助,将张×按倒在地,挥拳猛击其头部。张×之妻高××也参与了殴斗。最后,经他人劝解平息。经法医鉴定,张×右手无名指骨折,属轻微伤。
(2)案发处理:案发当日,由××区公安局三科立案调查。5月11日××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赵××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赔偿张×医疗费用损失。赵××不服区公安局裁决,于6月9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3)答辩人:刘×,男,41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答辩人:郭××,男,40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4)答辩时间:××××年×月×日。
第6题
第7题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第8题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第9题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10题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末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甲于2叭2年2月决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在未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增资决议。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