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投保我公司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额10000元。条款约定无医保身份客户免赔额100,赔付比例85%,该客户因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摔伤骨折住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为负主责,住院总花费12000元,医保内费用9000元,医保外费用3000,未经医保报销,我公司应赔付()。
A.10000元
B.7565元
C.9000元
D.0元
A.10000元
B.7565元
C.9000元
D.0元
第1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2题
A.(医疗费用总支出-自费金额-有医保免赔额)×无医保赔付比例
B.(医疗费用总支出-自费金额-有医保免赔额)×有医保赔付比例×有医保保费/无医保保费
C.(医疗费用总支出-自费金额-有医保免赔额)×无医保赔付比例×有医保保费/无医保保费
D.(医疗费用总支出-自费金额-有医保免赔额)×有医保赔付比例
第4题
A.又称法定意外伤害险
B.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有选择承保和不予承保的权利
C.有的强制意外伤害险还规定必须向特定保险公司投保
D.强制施行范围内的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投保
第6题
A.民警甲驾车将流浪人员安全送往救助站
B.民警乙不辞辛苦终使寻亲老人姐妹团聚
C.民警丙百般呵护帮助走失儿童重回父母怀抱
D.民警丁细心照料醉酒人员使其免受意外伤害
第8题
出差遭抢受伤保险公司要赔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8日,佛山澜石一陶瓷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该厂员工从事合同载明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厂方根据雇佣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仅一个月,该厂员工梁某因公外出收款,结果回家路上遭抢劫受伤,受伤住院1天,共花费医疗费19434.30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该员工是自己跌伤,不是因公受伤,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还称,即使要赔偿,依照社保条例的规定,医疗费应该扣除自费药部分,伙食费按三分之二的比例支付。
第10题
______保险合同的投保主体是以人的身体受到非故意的损害或死亡为可保利益的人。
A.人寿保险 B.人身意外伤害 C.健康保险
第11题
A.对投保的个人长险体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体检费用
B.若核保同意以标准体承保,但投保人提出撤销投保申请或犹豫期内撤单的,本公司仍承担体检费用
C.若客户因复效、补充告知、理赔勘察结果反馈需要体检的,本公司不承担体检费用
D.客户自行提供的体检报告所产生的体检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体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