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A市B区甲公司起诉位于C市的某报社记者乙(户籍地为B区) ,诉称乙对甲公司的报道严重失实,侵犯公司的名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500万元。乙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答辩期间,乙提出抗辩认为其报道是在履行职务。甲于是申请变更被告为某报社,并将诉讼标的额降至100元。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受理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B.由受理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到下级某区人民法院
C.由受理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到C市中级人民法院
D.由受理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到C市某区人民法院
A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恒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管辖恒定原则适用情形包括诉讼标的额的变化、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法院管辖区的变化。因此,本案应当由受理起诉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