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确认适用率
收缴发票
确认计税依据
加收税收滞纳金
确认适用率
收缴发票
确认计税依据
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3题
A.税务机关作出罚款决定
B.税务机关作出征税决定
C.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
D.税务机关不予抵扣或退让税款
第6题
A.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B.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C.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D.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7题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
可按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第10题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某县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11题
由于印花税条例没有规定股东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某公司对有关股东借款未履行纳税义务。理由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只就“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缴纳印花税;股东借款双方无任何一方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此并不构成纳税义务。
该公司向查账的税务官员解释,而税务官员坚持认为仍需就其上述合同缴纳印花税。该官员称:企业的补税是征税行为,如企业不服可先缴纳税款,然后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0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24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第26条第1款“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以及,第26条第1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正式书面呈报上级税务局核定。
结果基层税务局查账所撤销原来意见,通知某公司此等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请问从上述案例得到什么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