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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与金都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都建筑公司为渝北区法院建造新审判大楼,工程完工后,渝北区法院尚欠建筑公司工程尾款人民币200万元未支付,该建筑公司准备起诉渝北区法院要求给付工程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渝北区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B.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当事人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

C.渝北区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该案的管辖权,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D.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与渝北区法院协商不成,遂请求重庆市高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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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包括酒店、写字楼、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公
司乙作为施工总包商中标,甲、乙双方约定: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将6楼宿舍楼分包给下属分公司A与B,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在实施过程中,A公司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B公司为加快进度,将其中1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

工程验收时,发现A公司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A公司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A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

1.B公司与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各属于什么行为?

2.A公司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3.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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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若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就该建设工程签订了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签订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

B.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首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余合同均无效

C.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最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余合同均无效

D.若该建设个程竣工且质量合格,则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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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发生如下业务:1.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规定工程总造价为35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2400万元;临时设施费用100万元。2.大华建筑公司向建设放收取材料价差款100万元,抢工费100万元。3.大华建筑公司将其中的3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甲建筑公司。4.大华建筑公司自建住房两套,总成本为5000万元(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5%)。该公司将其中的一套自用;一套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其中代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120万元。5.下设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取得客房收入10万元,餐厅,歌厅总收入为30万元。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下列项目应纳入营业额中计算营业税的。有()

A.建筑业务劳务费价款

B.临时设施费用

C.材料价差款

D.抢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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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建筑公司2021年9月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400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10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乙企业,并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金额100万元。该建筑公司9月应缴纳印花税()万元。

A.1.55

B.1.25

C.3.50

D.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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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某建筑公司与业主招投标合同案例 [一审情况] 1. 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7年3月10日我公司中标被告

某建筑公司与业主招投标合同案例

[一审情况]

1. 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7年3月10日我公司中标被告广安县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并按约定履行了中标单位的义务。为准备该综合楼工程的修建,我公司已订立两份购销合同,并分别缴纳了定金、保证金。现被告以自建该综合楼工程为由,违反招标合同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赔偿,并双倍返还保证金2000元和资料费300元。

(2)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只形成初评中标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权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2. 一审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广安县农二[商公司因修建双降解塑料厂综合楼,根据有关规定,广安县农工商公司将工程投标者须知、工程地址及现场条件、工程承包范围、方式、工期要求、工程技术要求、其他说明事项等编写了《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交纳资料费300元和招标保证金1000元参加了该工程投标。1997年3月10日,该工程招标小组在招标大会上宣布: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中标广安县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次日观塘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钢材合同,并交纳定金5万元;与侯晓俊签订了一份订购木材合同,并交保证金2万元。同日,观塘建筑公司按招标公告要求,向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时,农工商公司以工程自建为由拒收。同月16日,观塘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搭建工棚,支出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农工商公司编写的《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

(2)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的订购钢材合同。

(3)观塘建筑公司与侯晓俊签订的订购木材合同。

(4)广建招[1997]字第08号关于“综合楼由观塘建筑公司承包,不存在自建的问题”的批复等证据。

3. 一审判案理由

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观塘建筑公司依照招投标程序取得承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中标资格,应属有效。观塘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必需的钢材、木材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缴纳定金和保证金,其行为是基于中标资格的产生,与中标存在直接联系,观塘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未取消,承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按规定应当发生。观塘建筑公司因农工商公司不履行招标单位义务致订购钢材、木材合同不能履行,其定金、保证金等经济损失应由农工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观塘建筑公司负次要责任。

4. 一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广安县农工商公司返还四川省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2)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进场施工的材料、搭建工棚、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900元及为中标工程订购钢材、木材等经济损失70000元,共计7090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13570元,由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57330元。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1708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3400元,由四川省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13600元。

[二审诉辩主张]

1. 一审判决后,四川省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农工商公司在修建双解塑料厂时,搭建综合楼工程,并对该两项工程同时进行了招标,后经农业银行检查认为其违反了贷款用途,农工商公司迫于自己不可抗拒的事由作出了停建综合楼工程的决定,一审将此认定为农工商公司自建综合楼不妥;中标通知书是确定中标单位的法定文件,观塘建筑公司在未接到中标通知书,更未与招标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就与他人签订工程备料合同,属盲目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与农工商公司无关;1997年3月11日下午,农工商公司立即电话通知观塘建筑公司综合楼停建,次日上午,观塘建筑公司派员到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农工商公司拒收保证金,并再次告之了综合楼停建的情况,此后,观塘建筑公司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交纳定金和保证金,故意制造重大损失,应自行承担;经向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了解,该公司未与建筑公司签订过购销钢材合同,更未收取定金,故购销钢材的定金损失属观塘建筑公司虚构,且该合同约定的钢材总量是综合楼工程用钢量的2.03倍;1997年3月16日,观塘建筑公司已明知综合楼停建,其强行进场搭建工棚造成的损失,与农工商公司无关;本案实际标的额仅7万余元,一审法院收取15000元案件受理费不妥。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2. 观塘建筑公司辩称:农工商公司在招标大会上宣布观塘建筑公司中标综合楼工程,双方的合同关系基本成立,观塘建筑公司基于取得了中标资格,为工程与他人签订了备料合同,并交付了定金和保证金,因农工商公司以自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备料合同无法履行,所交付的定金不能收回,造成损失,农工商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的经理并不知道,故农工商公司的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经理的证词否定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建材分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的事实缺乏依据,原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3日,农工商公司编写了农工商公司双降解塑料厂厂房、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3月8日,观塘建筑公司在农工商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并交纳300元资料费和1000元招标保证金,参加了该工程投标。3月10日,召开决标大会,经由农工商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广安县乡镇企业局、广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广安县纪委、监察局组成的招标小组评定:观塘建筑公司以综合得分第一名取得综合楼中标资格。3月12日,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约定:观塘建材分公司于1997年3月25日—5月10日供应建筑公司钢材85.5吨,建筑公司预付定金5万元。与侯晓俊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侯晓俊为观塘建筑公司承建农工商公司的综合楼工程,供应木材,观塘建筑公司向侯晓俊交纳合同定金5万元和保证金2万元,建材分公司和侯晓俊向观塘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条。同时,观塘建筑公司按照招标说明书要求向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5万元,农工商公司以自建综合楼为由拒收该保证金。3月13日,广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向观塘建筑公司签发了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中标通知书。3月16日,观塘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搭建工棚,遭到农工商公司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解决,得以平息。观塘建筑公司为此支付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900元。农工商公司以综合楼停建为由,拒绝与观塘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酿成纠纷,观塘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农工商公司双倍返还招标合同保证金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二审查明的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判案理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观塘建筑公司由此取得的中标资格应受法律保护,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观塘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向观塘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为修建本案所涉工程需要,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侯晓俊签约订货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现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观塘建筑公司为履行该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和保证金是否已为当然损失尚未明确,观塘建筑公司即在本案中径行提起请求农工商公司赔偿该定金和保证金损失的诉讼,其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建筑公司应在损失依法确定后,另案起诉。观塘建筑公司在已知农工商公司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场搭建工棚,对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农工商公司没有过错,应由观塘建筑公司自行承担,农工商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广中法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2)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3)驳回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901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2703元,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6307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801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2403元,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5607元。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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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建筑公司和乙装饰装修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的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正确的做法是()

A.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派专人负责两家公司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B.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派专人负责两家公司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C.两家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各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各自的安全管理

D.两家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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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T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

B.工人罢工影响了自来水厂的正常营运,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

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T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2016司法考试真题)

D.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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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重庆市总工会互联网建设内容包括:()。

A.重庆市总工会职工网

B.重庆市政府信息网

C.重庆体育网

D.重庆市总工会职工服务网、“渝工娘家人”APP、渝工娘家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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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成立了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项目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被拆迁人刘某因与该项目公司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而拒不搬迁,该项目公司作为拆迁人申请县房管局作出裁决,刘某不服该裁决以县房管局为被告在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此纠纷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权益纠纷,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问二审法院应作出何种裁判?()

A.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B.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C.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区人民法院重审

D.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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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甲公司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一份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乙单位为甲公司筹建中的商业大厦进行勘察、设计,按
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乙单位应按甲公司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出勘察设计要求,进行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设计工作,并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前向甲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甲公司同时与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开工日期。但是,不料后来乙单位迟迟不能提交出勘察设计文件。丙建筑公司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做好了开工准备,如期进驻施工场地。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乙单位迟延36天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此时,丙公司已窝工18天。在施工期间,丙公司又发现设计图纸中的多处错误,不得不停工等候甲公司请乙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丙公司由于窝工、停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否则不再继续施工。甲公司将乙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单位赔偿损失。

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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