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成立,有四名股东,分别是立财有限公司、东福有限公司、李某和张某。中福实业董事会提出准备为其股东立财公司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股东张某不同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非常不满,准备退出公司。就中福实业董事会提出的准备为其股东“立财集团”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一事,下列哪一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
A.该议案“中福实业”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通过
B.担保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即使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中福实业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有效
D.如果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讼,与决议有关的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该在决议后的60天内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