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
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2)甲用房产作价出资,乙用货币出资,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出资;(3)由丁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事务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也不承担责任。
请问:以上设想是否合法?
(1) 该合伙企业不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这4个合伙人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2) 各方出资方式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3) 由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设想合法。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