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为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组合建造,五至十五层为住宅,顶层屋面面层标高 53.8m,一至四层层高6m,室外设计地面标高-0.200m,其中一、二层为幼儿园,三、四层为办公室,消防救援机构现对其进行防火检查,下列检查结果中符合要求的是()。
A.住宅与办公室之间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B.幼儿园与办公室共用两部封闭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
C.幼儿园内位于袋形走道尽端的一间教室,建筑面积50㎡,设置一个疏散门
D.正压燃气锅炉房布置在屋顶上
A.住宅与办公室之间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B.幼儿园与办公室共用两部封闭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
C.幼儿园内位于袋形走道尽端的一间教室,建筑面积50㎡,设置一个疏散门
D.正压燃气锅炉房布置在屋顶上
第1题
假设某地区住宅建筑面积与建造成本的有关资料如下表所示:
某地区住宅建筑面积与建造成本的有关资料 | ||
建筑地编号 |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x | 建筑成本(万元)y |
1 | 4 | 14 |
2 | 2 | 12 |
3 | 3 | 13 |
4 | 5 | 15 |
5 | 4 | 14 |
6 | 5 | 15 |
根据上表资料:
(1)建立建筑面积与建造成本的回归方程;
(2)解释回归系数的经济意义;
(3)估计当建筑面积为4.5万平方米时,建造成本可能为多少?
第2题
A.26.2
B.25.2
C.24.2
D.24.0
第3题
第4题
A.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
B.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C.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D.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E.住宅部分与其他功能场所的窗槛墙不应小于1.2m,并设置不小于1.0m防火挑檐
第5题
第6题
A.250
B.292.5
C.286
D.328.5
第7题
A.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B.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C.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D.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第8题
A.在中国,无论官署寺院还是住宅作坊,都是由若干主、辅建筑物按一定的布局规则组合而成的一个庭院
B.中国建筑把阳光、花木等引入到建筑范围内,打通内外,让居住者尽享无限空间带来的生趣,并使建筑更加活泼和适用
C.数千年来,遍及中国的构型各异的建筑,从富丽堂皇的宫廷到简陋朴素的民居,无一不是同一结构的院落
D.院落组织有主有次,主次分明,错落有致,显示了古代中国人在空间处理上非凡的想象力和创造性
第10题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4553935.82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29.13元,尚欠工程款1324343.69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行政单位负担25000元,建筑公司负担5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805719.80元。
(2)行政单位应赔偿停工损失314474.99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3)行政单位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20万元。
(4)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1题
某6层单元式住宅共54户,建筑面积为3949.62m2。原设计方案为砖混结构,内、外墙为240mm砖墙。现拟定的新方案为内浇外砌结构,外墙做法不变,内墙采用C20混凝土浇筑。新方案内横墙厚度为140mm,内纵墙厚为160mm,其他部位的做法、选材及建筑标准与原方案相同。
两方案各项指标见表4—10。
方案各项指标 | |||
设计方案 | 建筑面积/m2 | 使用面积/m2 | 概算总额/元 |
砖混结构 | 3949.62 | 2797.20 | 4163789 |
内浇外砌结构 | 3949.62 | 2881.98 | 4300342 |
问题:
(1)请计算两方案如下技术经济指标。
①两方案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单方造价各为多少?每平方米造价多少?
②新方案每户增加使用面积多少?多投入多少?
(2)若作为商品房,按使用面积单方售价5647.96元出售,两方案的总售价相差多少?
(3)若作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单方售价4000元出售,两方案折合使用面积单方售价各为多少?相差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