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该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2011年8月30日,议付有效期为9月15日。但因
(1)我方出示进口人同意展期的电报后,银行是否可同意议付?为什么?
(2)我方业务人员在操作上存在哪些问题?
[分析]
(1)银行不同意议付。UCP600对修改信用证作出了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如由受益人提出要求修改,再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修改,在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以信件、电报等电信工具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可有效。
在本案中,虽然出口方有进口方同意修改的电报,但没有以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形式通过通知行转达,也没有经过开证行等当事人的同意,故修改无效,银行将拒绝议付。
(2)我方业务员在操作上存在以下问题:①信用证修改不符合UCP600规范,没有接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而仅仅是收到进口方同意的电报。②收到进口方同意修改的电报即发货,过于草率,虽然进口方同意修改,但开证行还没有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送达,即修改还未生效,先行发货会造成单证不一致。③及时修改信用证有效,9月16日装运完毕,根据本案的情况,15天后,即10月1日(包括该日)前应先向银行交单,否则就过了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