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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普通大豆2万公吨,合同规定交货期为10月份。4月份,澳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的洪水,收购计划落空,澳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我方应( )。

A.视构成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B.视构成不可抗力,要求延期履行合同

C.视未构成不可抗力,要求澳方按时履行合同

D.与卖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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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普通大豆2万公吨,合同规定交货期为10月份。4月份,澳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的洪水,”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我国某出口企业从澳大利亚进口2000公吨羊毛,每公吨CFR上海200美元。支付总保险费为33.04万元人民
币($1=¥8.26);经过加工生产10000件毛衣出口到德国,每件毛衣CIF汉堡100美元,按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5%和l%,支付总运费为500美元,计算出口毛衣的外汇增值率。(列出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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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
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

(1)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2)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3)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4)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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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纽滋力系列产品从哪里原罐原装进口()

A.中国

B.新西兰

C.澳大利亚

D.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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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公司出口大豆2000公吨,每公吨220美元,数量可增减5%,合同订立后,进口商开来信用证,信用证的总金额为440000
美元,数量2000公吨。此时我方必须在修改了信用证后,才能装运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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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美国从中国的进口前三大类产品分别为()。

A.电机电气类消费品

B.机械器具类消费品

C.纺织服装类消费品

D.大豆、小麦等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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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美国从中国的进口前三大类产品分别为()。

A.电机电气类消费品

B.机械器具类消费品

C.纺织服装类消费品

D.大豆、小麦等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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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中国同时从美国和巴西进口大豆的原因,下列不.合理的是()

A.进口渠道多元化,利于保证供应链安全

B.便于价格谈判,获得质优而价廉的大豆

C.两地分属不同半球,利于平衡季节需求

D.便于我国学习他国的先进大豆种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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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在现有的班轮航线上,绝大多数的冷藏货物的流向是单向的,而干货箱也普遍存在着双向的数量差异。以中国—澳大利亚航线为例,南行(中国至澳大利亚)承运的货物以汽车、日用百货、服装、粮食等为主,轻工业产品居多;而北行(澳大利亚至中国)则以肉类等冷藏货物为主,从而形成了南北向的两个不平衡:即相对于澳大利亚而言,干货箱进口大于出口,而冷藏箱出口大于进口。为解决这两个不平衡,船公司必须依靠调运空箱解决,即南行调运冷藏空箱至澳大利亚,北行调运普通空箱至中国。调运空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所有的船公司都试图利用有限的舱位装满重箱,取得运费收入,而非“运送空气”。冷箱干用(Non-OperatingReefer,简称NOR),是指利用正常适货的冷箱,装运非冷藏货物出口的一种特殊业务操作。请问冷箱干用能否有效解决中国—澳大利亚航线空箱调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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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1992年6月6日,我某进口商与某出口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白卡纸边(废纸)”300公吨,价格条款为FOB香

1992年6月6日,我某进口商与某出口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白卡纸边(废纸)”300公吨,价格条款为FOB香港640港元/公吨,货款总额为192000港元,交货日期为1992年7月底前,目的口岸为福建省某码头,付款方式为买方于交货目前14天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写明“此合同开出L/C方为有效”。

1992年6月6日,进出口方和货物的实际用户某外贸公司经销部(以下简称用户)三方,就前述合同货物的品质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检验等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纯白的卡纸边”,“不得有任何杂物混杂其中”;用户“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0天内就该货物品质做出检验并提供书面证明”。

进口方于1992年7月30日开出了信用证。随后派船将出口方实际交付的246公吨废纸从香港运至福建某港。

1992年8月27日,中国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证书,该检验书证明,货物抽样检验结果为:白卡纸边重量占34.96%,杂纸和禁有物的重量分别占61.37%和3.67%。评定结论为:该批货物与合同及协议书要求不符。

在随后的协商处理过程中,出口方口头上同意进口人先将合格的废纸挑出来使用,以后再就不合格的部分协商处理。进口人称,用户已据此将其中20吨合格的废纸挑出来使用。但进口方和出口方未能就剩下的226公吨废纸的处置达成协议,进口方遂将争议提请仲裁。诉称:出口商交付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及协议书的要求不符,明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据此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1) 裁决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157440港元及其利息;

(2) 要求赔偿进口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000余元;

(3) 要求裁定出口人支付全部仲裁费、办案费。

但出口人在其答辩书、开庭时的辩论以及开庭后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1) 协议书规定丙方(即用户)“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0天内就该货物品质做出检验并提供书面证明”。而进口人提供的检验证书载明进口日期为1992年8月15日,出具检验证书的日期为1992年8月27日。因此该检验证书因迟延作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2) 进口人已使用了该批货物中的大部分,应视为其已放弃退货主张,接受了该批货物。剩下的部分废纸由于进口人擅自解包,致货物浸泡受损已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3) 出口人依照合同约定在1992年7月底已备货,并租船存放货物。由于进口人迟延开出信用证,致使出口人遭受了巨大损失,进口人应赔偿被诉人租船费用的损失。

请对以上仲裁申诉作一裁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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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
每袋50千克,外销价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悉尼,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货到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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