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享有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本机构内部活动的权利即为法律所确认.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
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活动。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招生权是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有权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根据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或校内处分等。
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实际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有权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理。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对来自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学校还享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