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受领导之托前往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
王某构成放火罪。
理由是:从客观上看,王某先因吸烟不慎致使烟头落到床上,点燃棉絮,这是疏忽大意过失所致。但是,王某在发现棉絮已经燃起来之际,对自己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危险有义务加以消除,当时情况下他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为泄愤而不履行,任由火势蔓延,其有放火的不作为行为。从主观上看,王某在明知床上已经燃起来,有可能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拒不灭火,其主观心态已经由先前的疏忽大意过失转化为放任的间接故意,所以他存在放火罪的故意。主客观方面的上述因素决定了王某应对不作为的放火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