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要求,医疗机构在处理诊疗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时,均应当做好:()
A.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
B.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严密封口,并在每个上面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C.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
D.做好医疗废物转移登记,要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记资料保存3年
ABCD
解析: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