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
(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 (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依本案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