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
[案情介绍]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被告县邮电局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业单位?为什么?
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被告县邮电局是行政机关。它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对于邮电部门的行为必须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
提供“120”急救服务是医疗机构的一项“公共服务”。为了使责任专一,防止因混乱而耽搁病人的抢救,政府对“120”急救事业实施行政管理,规定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只允许一家医疗机构开办“120”急救中心和开通“120”急救电话。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只有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且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的综合医院,在县卫生局指定,并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有资格开通“120”急救电话。当地邮电部门则负责办理“120”急救电话的开通手续。
本案中,邮电局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对“120”电话实施管理,同时也涉及向公众提供服务。这正是体现了政府要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邮电部门对“120”急救电话的开通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邮电局在此是作为行政机关出现的。邮电局安装“120”电话是行政法规范赋予它的义务。只要医院符合申请安装“120”电话的法定条件,邮电局就必须安装。因此,邮电局执行该文件时与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二者就安装“120”电话产生的争议也属于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