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就进口钢材达成合同,钢材分两批装运,结算方式为每批分别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的拒绝对外拒付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办理付款的依据是有关单据的情况,而不是货物的情况。在B公司所提交的单据中未能发现有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因此开证行必须履行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承诺,向B公司付款。而且,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鉴于上述情况,A公司只能直接依据有关的证明(包括有关的检验报告等)与B公司交涉,包括从双方协商到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进一步的教训是,在国际贸易中从谈判洽商直至签约前,一定要对贸易对方的资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