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诉张三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三赔偿刘伟人民币3900元。张三不服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三的上诉。经查,刘伟居住在D市x区,张三在B市c区的银行有存款4000元。则本案的执行法院是()。
A.B市H区人民法院
B.B市x区人民法院
C.B市c区人民法院
D.B市中级人民法院
A.B市H区人民法院
B.B市x区人民法院
C.B市c区人民法院
D.B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1题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2题
A.该市东区法院
B.该市南区法院
C.该市西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
第3题
第4题
A.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B.可以裁定终结诉讼
C.可以缺席判决
D.可以通知钢铁公司撤诉
第5题
A.甲、乙、丙
B.乙、丙
C.甲、乙
D.甲、丙
第6题
A.因上诉人死亡,应当视为撤回上诉
B.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C.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第7题
A.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不得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B.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其改变要取得原告的同意
C.被告在一审期间可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二审期间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D.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第8题
A.甲为某地中学三年级的学生.在其18岁生日的当天晚上用匕首将同学捅死,人民法院对甲一审不应当公开审理
B.乙(女)被强奸一案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则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公民都不得旁听
C.丙对被告人侵犯自己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不公开审理,经核实确实涉及商业秘密,则人民法院对此案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D.丁犯泄漏国家秘密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丁不公开审理和宣判
第9题
多次抗诉的合同纠纷案
1992年3月初,原告甲市供销社(A)与被告甲市粮管所(B)确定了购销进口复合肥60吨的合同。不久,双方便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4月中旬,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再购60吨同类肥的合同,后因被告未按合同办事,货到站后,原告拒收。4月27日,该批化肥经省化肥检验机构确定为假化肥,遂被工商机关查封。7月上旬,被告未经工商机关同意,擅自全部将假化肥以350元/吨销售给农民,造成不良后果。为此,甲市乙区工商局对被告罚款1.5万元,对原告罚款2000元,并责令被告将所销售的“进口化肥”所得款全部退回。
1992年秋,原告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一切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3年4月1日作出一份“原告、被告各自负担各自损失”的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0月13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 “判决处理不当”作出撤销乙区人民法院[1993]乙经字第2—2号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1994年7月28日,乙区人民法院因“无法通知被遗漏的‘第三人’(假化肥生产厂),无法查清本案全部事实”,遂依法作出(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翌年12月21日,因甲市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甲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无须追加第三人‘广东厂家’”和“一审法院以独任制方式审理应当组成合}义庭审理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6年年初,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作出要求一审法院再审的指令。1996年3月19日,乙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执行原(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同年6月,乙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再审,又依法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撤销该院(1993)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乙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返还原告购“化肥”款3.43万元,原告付给被告差旅费631.44元。对此,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双方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再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和判决不合法,又作出(1996)甲经字第08号裁定书,裁定撤销(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书,并发回重审。1997年6月24日,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乙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1994年7月28日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书,恢复本案诉讼。前不久,乙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成功,被告自愿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货款。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第10题
A.合同订立时
B.合同履行时
C.起诉时
D.一审辩论终结时
第11题
A.A市B区人民法院
B.A市C区人民法院
C.A市中级人民法院
D.A市B区和C区人民法院共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