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民玛丽(女)与中国公民王某(男)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但二人却是在乙国完婚的。关于双方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婚后玛丽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乙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A.婚后玛丽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乙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第1题
A.据甲国警方的请求,乙国警方抓捕潜逃乙国境内的甲国毒枭
B.依据甲国警方请求,乙国群众扭送甲国逃犯归案
C.应甲国当事人王某(女)的请求,乙国法院判决本国公民汉斯(男)与王某离婚
D.应甲国军方的请求,乙国警方抓获潜逃至乙国的甲国军官三人
第2题
1984年,王某(女)和张某(男)相识并相爱。1987年,王某和张某同居,时年王某25岁,张某24岁。1990年10月,张某准备出国留学,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王某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张某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张某再次出国到日本继续学业。1992年10月,王某欲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张某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张某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王某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张某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王某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构成重婚,并要求宣告张某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婚姻关系无效。问:
何某的小弟赠与何某三间房屋的行为在法律上()。
第3题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题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肯定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A.我国公民甲和乙同在俄罗斯莫斯科大学留学,甲和乙因琐事发生矛盾,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向当地警方报案。但第二天甲因有事乘飞机回到北京,一周后乙也乘飞机回到北京,乙又向北京警方报案
B.与我国相邻的某国,该国公民甲站在该国境内向我国境内射击,将在我国境内正在劳动的我国公民乙打死
C.我国公民甲女与在北京留学的伊朗公民乙男结婚,两年后甲女随乙男回到伊朗。因乙男信奉伊斯兰教,乙男回伊朗后不久又与当地另一女子结婚,甲女随后回到中国,并向我国警方报案,指控乙男犯了重婚罪
D.南美哥伦比亚公民甲,是该国有名的大毒枭,他在前往墨西哥贩毒的过程中,遭到墨西哥警方的通缉,甲来到我国上海市躲避风头。我国警方在接到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知后,在上海市将甲抓获
第5题
王五(男)与李六(女)于2001年在杭州市相识,后由于工作关系二人分别于2002年3月、9月调至南京,并于次年4月在南京结婚。2004年,王五赴x国学习,留下李六一人在上海居住,2005年李六去X国探亲,后二人在X国定居。由于性格不舍等原因,2007年,李六向X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李六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
A 只能由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 只能由上海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 我国法院不予受理
D 由南京或上海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6题
A.陈某是中国公民,跟朋友发生争执,错手将朋友打死,怕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偷渡到了甲国
B.李某是我国某商业银行行长,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案发之前办好签证,顺利到了乙国,乙国是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以李某被引渡回国很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为由而拒绝引渡
C.丙国总理,因为本国发生了轰动世界的军事政变而流亡到了丁国,以巨额投资为代价,经申请被允许长期在丁国居住
D.某国前总统。卸任以后在A国购置了不动产,一直居留于A国
第7题
第8题
A. 陆某仍是中国人
B. 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 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 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第9题
A.甲国国籍
B.乙、丙双重国籍
C.丙国国籍
D.甲乙丙丁四国国籍
第10题
王某(男) 与李某(女) 均系聋哑人。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并生有一子。1999年李某以夫妻性格不和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竖决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受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聋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被告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经调解代理人之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
问:本案的代理是否正确?如此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第11题
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