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企业2008年度企业报得税申报表中资料如下:销售收入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05万。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
(1)销售未入账,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
(2)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3)罚款收入5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
(4)收回以前年度已作坏账损失核销的应收账款1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
(5)收到返还的上年流转税税款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6)本年度发生技术转让净收入2万元,计入当期收入。
试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补缴(或退库)的企业所得税。
(1)销售收入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1.7/1.17=10万元(2)国库券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罚款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4)收回以前年度已作坏帐损失核销的应收帐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5)收到上年返还的流转税税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6)技术转让净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该企业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10+5+10+5-2=518(万元)应纳税额=518×25%=129.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29.5-105=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