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银行取得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为10%,期限为2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假定不考虑借款手续费,且公司所得税税率是25%,则该银行借款共支付利息是()万元。
A.100
B.300
C.200
D.150
A.100
B.300
C.200
D.150
第1题
A.长期借款1060万元
B.短期借款1100万元
C.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1060万元
D.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1100万元
第2题
A.7.5
B.15.75
C.15.5
D.0
第6题
A.第三季度发放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15.1万元
B.季三季度手续费收入应纳营业税4.4万元
C.该银行受托发放贷款业务,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代扣代缴税金5万元
D.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纳营业税3.5万元
第7题
第8题
A.7%
B.7.58%
C.6.71%
D.7.8%
第10题
由于印花税条例没有规定股东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某公司对有关股东借款未履行纳税义务。理由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只就“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缴纳印花税;股东借款双方无任何一方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此并不构成纳税义务。
该公司向查账的税务官员解释,而税务官员坚持认为仍需就其上述合同缴纳印花税。该官员称:企业的补税是征税行为,如企业不服可先缴纳税款,然后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0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24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第26条第1款“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以及,第26条第1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正式书面呈报上级税务局核定。
结果基层税务局查账所撤销原来意见,通知某公司此等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请问从上述案例得到什么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