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2020年12月31日前
B.2021年1月9日前
C.2021年12月31日前
D.2022年1月9日前
第2题
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发证时间2011年1月4日,而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日期是2011年2月9日。税务机关向Y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口头告知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2011年2月15日,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来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处理该案的执法人员,口头说明了该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已经超过30日,需要罚款1000元。Y公司财务负责人当时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填写的陈述申辩材料中,明确写明同意处罚,执法人员遂当场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财务负责人签收了文书并于当天缴纳了罚款。但过了几天,Y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拿了一份从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的送达回证,上面记载了该公司实际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是2011年1月9日,认为Y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即使从1月4日计算,到期日是2月3日,正是春节放假期,税务机关不上班;并告诉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由于上次受了处罚,回到单位后老板非常恼火,说新年才开张就受到处罚,不吉利。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反驳说:(1)到期日为2月3日,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也是2月8日,Y公司2月9日才来,也已超期;(2)即使从Y公司实际领取营业执照的1月9日计算,到期日也是2月8日,也已经超过期限;(3)Y公司当时没有提供送达回证复印件,即没有举证,税务机关已经作出决定后才举证,是无效的;(4)Y公司当时已经明确认可处罚,并已经缴纳了罚款,不能反悔。执法人员还劝导,事情已经过去,罚款金额也很小,只要Y公司今后依法纳税,就不会有什么麻烦,不存在吉利不吉利的问题。由于言语不合,两人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吵。2011年2月28日,税务机关收到法院的两份传票和行政起诉状副本,Y公司分别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了行政诉讼。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 本案Y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是否超过法定的期限?()。
A. 已超过,因为期限应从2011年1月4日起算,已超过30日
B. 已超过,因为期限应从2011年1月9日起算,已超过30日
C. 未超过,因为从2011年1月4日起算,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到2月9日
D. 未超过,因为从2011年1月9日起算,因春节假期天数顺延, 2月9日尚未到期
2. 对于执法人员没有向Y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问题,你认为()。
A. 可以。因为按简易处罚程序,口头告知即可
B. 可以。因为按简易处罚程序,不需要进行处罚告知
C. 不可以。因为按简易程序处罚,也应当书面告知
D. 不可以。因为本案必须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一般程序必须书面告知
3. 就Y公司接受处罚后又反悔的问题,你认为()。
A. 处罚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依法不得反悔
B. 其提供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没有证据效力
C. 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D. 公司可以通过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来处理
4. 就Y公司提出的行政诉讼,你认为()。
A. Y公司只能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不能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起诉
B. Y公司只能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起诉,不能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
C. Y公司只能就《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起诉,不能分别起诉
D. Y公司可以分别就《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
第3题
1997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规定于1998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1998年1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是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问:
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
第4题
A.关某匿名向纪检机关举报其单位领导李某贪污救灾款项20万元,事后查明,李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万元
B.秦某多次绘声绘色地向别人造谣导演白某与一女演员有不正当关系,结果造成白某夫妻关系破裂
C.为了报复男朋友张某的背叛,赵某向公安机关捏造张某对其实行了强奸行为
D.沈某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其竞争对手朱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从而使朱某失去了晋升机会
第5题
A.2009年1月9日
B.2020年1月9日
C.2020年3月1日
D.2018年1月1日
E.2001年3月1日
第6题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内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货,丙公司第二天得以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现金并交付乙公司。
问题:
第7题
市公安局对李某的复议请求(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应否受理?李某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9题
A.W县人民法院
B.X县人民法院
C.Y县人民法院
D.Z市某县基层人民法院
第11题
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与银行存款相关的资料见表13-3。
表13-3 银行存款相关资料单位:元 | ||
开户行 | 账号 |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 |
工行解放路支行 | 213400× | 2487975.68 |
建行和平路支行 | 340020× | 4549246.87 |
中行江南路支行 | 610181× | 3652974.05 |
注册会计师李军于2011年1月20日取得了银行对账单,并将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了核对,未发现调整事项,两者相符。
请你代注册会计师李军编制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表(见表13-4)(索引号为ZA3,复核人为张梅,复核日期为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