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李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缴存汇票保证金后,要求为其签发银行现金汇票。该银行工作人员在请示本行领导后,于2002年9月5日签发三张收款人为李某的银行现金汇票,金额分别为17万,20万,31万元人民币。请问,该银行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A.未报上级行批准,未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B.签发的银行现金汇票有一笔金额超过30万元
C.同一天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
A.未报上级行批准,未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B.签发的银行现金汇票有一笔金额超过30万元
C.同一天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
第1题
A、该银行同一天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
B、其中签发的银行现金汇票有一笔金额超过30万元
C、应报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3题
A.个体户王某偷税1万元
B.某公司向某官员行贿3万元
C.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公司行贿1万元
D.某公司董事长因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在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时被骗,致使国家损失600万元
第4题
下列哪项属于单位犯罪?()
A.个体户王某偷税1万元
B.骆马公司向某官员行贿3万元
C.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远方公司行贿1万元
D.天奇公司董事长因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在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时被骗,致使国家损失600万元
第5题
A.1l
B.15
C.18
D.20
第6题
(2009年考试真题)汇明公司在甲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008年7月,汇明公司发生的结算业务如下: (1)7月3日,汇明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后,持相关开户资料向乙银行申请开立了一般存款账户。 (2)7月8日,汇明公司派出出纳王某到乙银行购买现金支票并办理提取现金业务。 (3)7月10日,汇明公司出纳王某填写一张金额为420 000元的转账支票(以下简称A支票)交采购员李某支付洪鑫公司货款。由于粗心,王某误将收款人“洪鑫公司”写为“洪金公司”;李某发现后,要求王某更正;王某随即将支票上的“金”改为“鑫”,并在更正处盖章。李某将该支票交给了洪鑫公司。 (4)7月14日,洪鑫公司将A支票退回,要求汇明公司重新签发一张转账支票。出纳王某重新填写一张转账支票(以下简称B支票)交给洪鑫公司。当日,洪鑫公司持B支票到甲银行办理支票转账,甲银行审核B支票时发现汇明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支票金额,遂将B支票退还给洪鑫公司,并提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汇明公司予以处罚。洪鑫公司持退回的B支票要求汇明公司付款并予以赔偿,汇明公司承诺在7月17日前支付洪鑫公司货款。 (5)7月15日,为筹集资金,汇明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向甲银行申请办理贴现。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4月25日,到期日为2008年7月25日,金额100 000元。汇明公司将实际获得的贴现票据款存入其在甲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 (6)7月17日,洪鑫公司持B支票到甲银行办理支票转账,取得了货款。 已知:甲银行年贴现利率为2.16%;经计算并确定的贴现天数为10天;一年按360天计算。 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汇明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汇明公司到乙银行购买现金支票并办理提取现金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汇明公司出纳王某更改A支票收款人“洪金公司”为“洪鑫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汇明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仍然签发B支票给洪鑫公司导致洪鑫公司不能如期取得B支票款项,属于什么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予以何种处罚?洪鑫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汇明公司予以赔偿?说明理由。 (5)计算汇明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向银行支付的贴现利息和实际获得的贴现金额,列出计算过程。
第7题
A.经销儿童服装的个体户李某违法收购并销售成人旧服装,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1000元
B.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整顿文化市场的通知
C.颁发律师执业证
D.税务局对纳税人征收个调税
E.张某因长期旷工被所在行政机关处以记过
第8题
A.工厂应负责,王某也应负责
B.工厂不应承担责任,王某应负责
C.王某、李某均应负责
D.王某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应负责
第9题
案例问题:
第10题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矛盾,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5000元的财物
C.狱警李某的朋友被犯人张某打伤,李某指使同监犯人将张某打伤
D.工商局孙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第11题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