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古希腊思想家认为自然法是法律(人定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人定法必须符合这种自
(一) 古希腊思想家认为自然法是法律(人定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人定法必须符合这种自然理性要求;中世纪神学家阿奎那把基督教信仰与理性结合在一起,认为法(人定法)是管理社会的人为了公共幸福而制定、颁布的理性规则;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基础不是大自然,也不是神的意志,而是人类理性,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是立法者以及一切人的永恒规范,该学派还认为,人生来就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源于自然法,不允许政府以及任何人侵犯。
(二) 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三) 奥地利著名法社会学家艾利希认为,“法律史上已经证明,最初,立法和司法都是在国家范围以外的。司法并不来自国家,而是根源于国家存在以前。”事实上,艾利希所研究的法律,主要是指“活法”,在他看来,法律是社会秩序或人类团体的内在秩序,因而不能把国家制定法看成是法律的主要部分,有些法律虽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但仍然是支配社会生活的法律。
(四) 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奥斯丁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每一实在法是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集体,对独立政治社会的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直接的或间接的设立的。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一般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五) 马克思在评论资产阶级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问题:
相同点是都认为实定法之上有自然法,实定法要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不同点:古希腊的自然法主要是自然的法,即要求和大自然一致的法;中世纪时期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意志;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认为,自然法不是自然的法,也不是神的意志,而是人的意志。总之,关于自然法的内容界定上有所不同。$孟德斯鸠把法视为一种必然联系,这个法的定义基本上相当于我们给“规律”下的定义;艾利希所界定的法律也是广义的法,只要在实际生活中起作用,这种规则就是法。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认为法与国家权力没有必然联系。$奥斯丁给法律所下的定义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将法律与强力相联系,赋予了严格意义上的法以实证性的特点。但是他并没有言明,这个强力是否是国家权力。另外,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说法虽然指出了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以及法的效力渊源,但是,并没有指出法律的其他来源,例如法律有可能来源于习惯;没有指明法律的物质渊源,还没有指明法的内容,这就很难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其他国家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特点为:(1) 把法看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阶级分析的方法,自然法学派则将法律与人的理性相联系;(2) 认为法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分析法学派则将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那么这个命令是否受限,奥斯丁没有言明;(3) 认为法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被国家强制力“奉为法律”的,社会法学派则给法下了广义的定义,认为凡是起作用的都是法。